昨日网络法摘2007-07-31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8-01
昨日网络法摘2007-7-30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31
接受采访:TD-SCDMA应做好知识产权监视服务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26
中国的3G从不缺少焦点。近期,关于中国3G标准的TD-SCDMA(下称TD)专利问题又成为通信业界的热门话题。
本月初,高通高级副总裁兼亚太区董事长汪静在香港声称,已经有75家公司获得高通授权,可以研发TD设备,但不包括中兴及华为。并且说如果TD手机推出市面,亦会以有关的模式收费。针对高通的诉求,TD联盟秘书长杨骅立刻回应称,TD核心专利在TD联盟企业,设备制造也不需要高通授权。双方各执一词,将TD专利问题搅得是"扑朔迷离"。
无论是非对错在谁的一方,中国的3G标准都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即使如TD联盟所说,TD设备制造不需要高通的授权,但是关于TD专利的谈判也将在所难免。对于如何应对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报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楚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樊。
记者:目前高通公司和TD联盟对专利问题各执一词,您认为TD是否使用了高通专利,如果使用了,又应该如何付费?
国家版权局发布网络版权《权利人“通知”》与《服务对象“书面说明”》示范格式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22
6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2007年1号公告,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
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定的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中所涉及到两个重要文书(权利人的"通知"与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的格式规范化。这两份文书的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和第16条。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版权局发布这两份文书的示范性格式,能够帮助网络版权人迅速方便地以法定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促进网络版权保护的进展。毕竟对于不少人来说,发现侵权作品时不知道该如何制作一份适格的"通知","通知"的不适格会导致未来维权的困难。这点在去年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侵权案一审判决中就有所体现。版权局的示范格式的发布,让权利人使用"通知-删除"程序来处理侵权纠纷变得非常简单,填个表即可,如有不清楚,还有"填写说明"可参考。
本站RSS订阅指南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20
本Blog使用独立域名:www.netlawbbs.com,目前更多的是关注泛互联网的法律和产业问题。所谓泛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行业为主,同时延伸到其相关行业,包括电信业、传统IT业等等;本站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到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等。
无论是来自哪个行业的人士,目前对RSS订阅还是不太习惯,本站特制作本指南,为有兴趣订阅本站的朋友做一指引,对订阅其它感兴趣的RSS源也有帮助。
一、什么是RSS?
RSS即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的缩写,至今还没有一个贴切的中文名字。它是一种描述和同步网站内容的格式,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XML应用。对于阅读者来说,根本不必要去考虑它是什么意思,只要知道它改变了我们传统的互联网阅读习惯。传统的互联网阅读习惯是需要我们去记忆某个信息的地址或者通过链接去访问某个地址,使用包括IE、Firefox等网页浏览器才能阅读信息,订阅RSS之后,就不需要使用传统的浏览器,也不需要记忆网页地址,使用RSS阅读器(包括离线的或在线两种)自动获取RSS源更新的信息,从而进行阅读。法豆对此有着更形象的描述 。
二、使用在线RSS阅读器
Tags: RSS
网游防沉迷,会流于形式吗?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14
7月16日,是一个大限,这天我国所有网络游戏都必须上马防沉迷系统,众多网络游戏会因为玩家在线时间减少带来运营上的变化;对于玩家来说,网络游戏消费习惯也将会因为防沉迷系统的上马而被改变。这些都是理论上去分析防沉迷系统所带来的影响,假设防沉迷系统诸如我国许多互联网治理制度一样流于形式,那网游还会继续照旧。
谈到我国一些互联网治理制度流于形式,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本案制度。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但是在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过程中,绝大部分电子公告服务网站并不提出专项备案,仍然备案通过,从而让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此类现象比比皆是,这也不得不让我们担心网游防沉迷也流于形式。
网游防沉迷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事物了。2005年8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出全国首个《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并开始在全国7家最大的网游运营公司试验。再到新闻出版总署与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5日起在全国网络游戏中推行防沉迷系统,确定7月16日全面实施。国家新闻出版署在推进网游防沉迷系统的过程中每个举动都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社会上诸多声音对网游防沉迷系统是否能起到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作用表示怀疑,尽管社会上已经多次出现了规避网游防沉迷系统的现象,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防沉迷系统的应用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
首先,国家新闻出版署稳步推进防沉迷系统,具有稳定的社会基础。在网游防沉迷系统问题上,国家新闻出版署并没有一味追求速度,没有迅速上马防沉迷系统。从2005年8月制定出首个《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到2007年7月16日全面推行防沉迷系统,历时近两年,试点、测试、全面强制推行,一步步循序渐进。这个过程一方面让网游厂商有足够的时间来根据防沉迷系统调整网络游戏运营,以避免对网络游戏产业有太大冲击;另一方面这长达两年的时间对网游消费者也是一个宣传和实验的过程,在争议中潜移默化地接受防沉迷系统,等到7月16日全面推行的时候也就习以为常了。
高通空喊“狼来了”?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11
天极ChinaByte 7月10日专栏评论 美国高通公司近日利用在香港的媒体见面会,发出了针对TD-SCDMA(以下简称"TD")的专利警告。此举招到了TD联盟的强烈反应,其回应说,从未与高通就专利费进行谈判,更谈不上获得高通授权,再一次强调TD的主要核心专利在TD联盟企业手中。TD联盟秘书长杨骅表示,"我们欢迎任何有TD专利诉求的企业、机构前来沟通,但是目前为止,高通还没有与TD联盟进行过任何沟通"。这样看来似乎高通一直在空喊"狼来了"。
TD作为民族3G标准,作为打破欧美电信标准垄断的突破口,我国政府给予了大力扶持,至今我国仍然未推出商用3G就与此有着密切关系。笔者也希望看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标准商用,避免出现以往1G、2G时代以及DVD等行业中出现的向国外企业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的局面出现。
面对高通的专利诉求,TD联盟一再强调自己拥有主要核心专利。但是TD联盟也清楚,并非所有专利都在自己手中,有不少专利仍然掌握在高通、爱立信、诺基亚等国外企业手中。TD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专利之争中,围绕TD的专利构成众所纷纭。曾有电信咨询机构称,大唐只有7.3%的TD-SCDMA专利;还有咨询公司通过专利检索,发现TDD为主题的专利中西门子拥有最多,以SCDMA为主题的专利中,西门子、大唐、中兴所拥有的专利相当;也有消息来说目前高通掌握了TD-SCDMA核心的编码技术等等。这一切表明TD技术中存在大量的专利许可问题。
要想TD能够顺利健康的商用,要想我国在3G时代不受制于人,TD联盟都需要在商用之前,处理好TD所有的专利纠纷。任何企业都明白,不能够在知识产权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仓促上马一项产品的生产,更何况涉及到全国的移动通讯行业。TD联盟需要对TD标准的专利进行详尽评估,所涉及到的专利风险去一一化解,联盟外的企业专利必须依照法律方法获得许可,而不能把这些事情拖到商用之后。
分类信息网站内容合法性堪忧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09
![]()
笔者曾经也写过一篇feedsky的话题广告,也是认为Blog找到了一种新的赢利模式,但是看到网上众多对博客话题广告的不屑与批判之后,也就暂时停止了对话题广告的发布。法豆从话题广告出发谈法律问题,客观上也减少读者的反感,值得效仿。
赶集网作为诸多分类信息网站中的一家,最初吸引笔者注意的Google在华ICP牌照事件。赶集网向个人用户服务,提供了大量的商品、服务信息。与其它网站一样,赶集网上的信息也鱼目混珠,存在着不少内容上违规的信息。最为集中的就是"同城交友"版块上。
点开其中一些帖子,可以发现找情人、付费找女友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明显存在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任何人都可以在赶集网上免费注册、免费发布信息,赶集网上没有任何的审核程序,发布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都得不到保证。笔者从注册到发布一份求租房屋的信息不超过2分钟。
那么赶集网对于那些违法内容的信息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赶集网在其"免责声明"中的第二条规定"任何透过赶集网的网页而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均系用户自行发布,赶集网对其合法性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赶集网并不会因为这个免责声明就能够对网站上的违法信息免除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九项违法内容的信息。赶集网作为一家ICP必须遵守办法的规定,有义务保证其传播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而无论赶集网采取何种方式来运作。赶集网尽管给用户提供自主发布信息的权利,但从技术上赶集网完全可以实现对明显的违法信息予以审核并删除。现在赶集网一些违法信息的存在,说明其疏忽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赶集网必须重视这些违法信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所有分类信息网站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否则将会遭遇法律上的生存危机。
诺顿误杀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7-05
并非普通的杀毒软件误杀事件
杀毒软件的误杀问题时有发生,但是类似诺顿将系统文件杀掉的现象发生尚是首例,由此给用户带来的损失也远甚于其它的误杀事件。由杀毒软件的误杀问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我国早有先例。翰林汇公司就曾经因为江民公司生产的KV300软件误报其开发的《写作之星》软件中存在黑客程序,造成客户的投诉,对翰林汇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商业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带来了重大损失,起诉江民公司侵犯其商誉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后经过两审,在2000年翰林汇公司胜诉。
与翰林汇诉江民公司侵犯商誉权一案相比,此次诺顿误杀事件的影响面更大:首先,诺顿误杀的是操作系统的系统文件,会直接带来操作系统的崩溃,用户因此无法正常使用电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次,诺顿所涉及到的用户群体更广泛,相比之下,赛门铁克作为全球最大的安全软件生产厂商,其开发的诺顿杀毒软件在中国有数百万用户群体。
用户理应获得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诺顿杀毒软件的用户因为使用该软件,造成自己的系统文件被杀,无法进入操作系统,甚至是带来大量的有价值的文件丢失,这就是一种财产损失。赛门铁克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在翰林汇诉江民一案中,两审法院都认定了杀毒软件的误报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江民公司的KV300杀毒软件存在误报翰林汇软件存在病毒的缺陷,依现有技术不可能被完全排除。在误报发生前,江民公司对该缺陷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番诺顿的误杀是不是也属于技术上不可能完全排除的呢?
并非所有的误杀都是技术上不可能被完全排除的。哪些属于技术上不可能被安全排除的误杀,需要看杀毒软件厂商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凡是杀毒软件厂商尽到合理义务之后发生的误杀,属于技术上不可能被完全排出的误杀,可以免责;反之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杀毒软件生产厂商对病毒库的升级,必须要对系统做一个详细的测试,其注意义务就体现在测试过程中。与KV300的误报翰林汇软件的缺陷不同,诺顿误杀的对象是操作系统的系统文件。作为目前使用用户范围最广的操作系统都没有被诺顿拿来进行测试,说明赛门铁克在此番病毒库的升级上是疏于注意的。而KV300误杀的翰林汇软件只是一个通用软件,江民公司不可能将其杀毒软件对所有的通用软件进行测试。因此,KV300的误杀在误报发生之前是免责的,误报发生之后承担补救的义务;而诺顿的误杀是因为其提供的病毒升级库是不合格产品而造成的,给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予以赔偿。
赔偿额度不能赛门铁克说了算
在不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之后,赛门铁克尚未有公开的赔偿承诺,但是一再宣称其软件销售条款中规定的“赔偿的上限是诺顿软件的购买价格“。也就是无论用户遭遇的损失有多巨大,赛门铁克依照软件销售合同最多赔偿诺顿软件的购买价格。这种主张从法律角度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用户因产品缺陷致使财产权益受损,从生产者处所能够获得的赔偿应该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诺顿误杀事件中,用户的直接损失包括用户的电脑系统崩溃,恢复原状的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尽管目前在我国间接损失的计算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都认定了间接损失应当赔偿这一点。此次诺顿误杀所致损失的用户完全可以提出包含间接损失在内的赔偿请求。这种间接损失因为用户的身份不同,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相比之下,企业用户因为无法正常使用电脑所带来的间接损失更大。
曾经传出赛门铁克主张“赔偿的上限是诺顿软件的购买价格”,尽管是在软件销售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被认定为是格式合同中的一个免责条款,归于无效。诺顿软件的销售协议是赛门铁克事先拟定好的,没有与用户进行协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
6月25日赛门铁克正式公布的赔偿方案——“受影响的诺顿个人用户将可享受额外12个月的许可证延长,并免费获赠诺顿储存还原大师2.0软件,受影响的企业级用户将根据受到影响的计算机数量享受Ghost 解决方案套件授权许可”,尽管没有明确提出“赔偿的上限是诺顿软件的购买价格”,但实际赔偿额度甚至不如一款诺顿软件的购买的价格。对于赛门铁克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意的用户完全可以拿出法律武器来主张更多的赔偿。当然,在用户对赛门铁克主张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证据来支撑。但这个数额绝不会仅仅是赛门铁克所提出的赔偿方案中所能达到的,特别是那些企业用户。
诺顿的误杀,不仅仅是一个产品缺陷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全球IT业巨头对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漠视。事件中遭受损失的普通消费者和诸多企业用户的利益在赛门铁克所谓的“诚意赔偿”面前再一次被愚弄,需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站出来,用诉讼来为自己争取适当的赔偿。
司法实践并不采纳“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之说
作者:zhangfan 日期:2007-06-29
在张楚老师的博客上看到一篇《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属于法律误读 》的博文,那我斗胆接着张老师的话茬,也谈下我的看法。
张楚老师谈论这个话题的切入点是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解读,那我就从司法实践的判例来谈谈,可以说,当前的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了"个人是CN域名注册、使用的适格法律主体"。
案例一:在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民陈先生的仲裁案中,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sptcc.com域名建立公司网站,随后,该公司发现上海市民陈先生注册了sptcc.cn域名,该公司认为上海市民陈先生的行为涉嫌域名抢注,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请仲裁,希望通过仲裁夺回该域名的所有权。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仲裁裁决中认为:陈先生所注册的CN域名一直用于卡片收藏,属于正当、合法的使用。仲裁专家认为,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自己对sptcc享有法律上专用权,因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裁定陈先生对与自己注册的CN域名拥有合法权利。
类似的案例还很多,比如沈阳的杨惠平赢得了cyberdream.com.cn域名争议仲裁;上海的网民Sherry也在symbol.com.cn案例的仲裁中获胜等。
通过上述裁决,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个人已经成为"适格的CN域名注册、使用法律主体",可以说,这些仲裁裁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证明了"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属于一种法律误读。
事实上,大量CN域名争议的焦点不在"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而在组织或个人的CN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